《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以下是《廉政准则》的全文: 《廉政准则》8个禁止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十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四十四、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责任编辑:纪检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