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买卖和占用土地,违规建私房和搭建违章建筑以及参与“小产权房”开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独自或与他人合伙,违规建私人住房。包括:违规在城市规划区、项目规划区和风景区占地建私房;违规购买农村宅基地建私房,以土地流转的名义私自租用、占用集体土地建私房,以购买农民住宅和禽畜栏舍、工棚、工具房等临时性设施或低质简陋房为名,变相取得土地建私房;违规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投资入股和参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
二、严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任何名义征地或买地用于个人建私房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小产权房”开发。
三、严禁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将本单位(或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擅自出让、转让给国家公职人员建私房,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小产权房”开发。
四、严禁国土、规划、住建、房产等职能部门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建造、开发或购买的住宅办理行政许可、权属登记及过户手续。
五、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阻挠、妨碍职能部门执法活动,或参与、操纵群众闹事。
六、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上述“五个严禁”的,一经查实,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是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免职,然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建私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范围内擅自建私房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导致出现违规建私房现象严重的,要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八、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房产等部门要加大对党员干部违规建私房和参与“小产权房”开发的清查和执法力度。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私房案件,从严查处各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的典型案件。
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规行为的要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拒不纠正的,一经查实,一律从重或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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