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是学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机构,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处理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本办法所称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方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信访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有一名分管领导做为信访责任人,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本院信访工作的协调并指导做好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的基本任务和人员要求
第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群众反映与学院发展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对学院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负责及时向学院领导及相关处室、系部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承担上级机关交办信访案件的督办或查办。
(三)按月、季、年做好信访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信息报送工作;紧急时可先口头报情况,事后补报文字材料;对重大事项应当追踪连续报送后续处理情况。
(四)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搜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服务。
(五)负责维护信访室及其候谈室的正常工作秩序。对在候谈室内纠缠、吵闹的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对躺卧、滞留候谈室,影响信访室正常办公秩序和候谈室公共卫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维护正常的来访秩序。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高校系统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
(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三章 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室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凡属反映学院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不服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地方建设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地方有关机关提出。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由部信访室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有关市、县建设部门,并抄送该省级建设部门。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来信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指定专人办理人民群众给学院领导的人民来信,以及国家信访局等有关单位转来的人民来信。
第十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收到来信后,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在来信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当日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收信印章,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登录在《来信登记表》。
第十六条 下列内容的信件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用公函将信件转交上级有关部门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一)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
(二)可能发生意外,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三)其他应当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的情况、问题。
信件上报前,办信人可对信件的内容做适当的了解核实。上报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经办人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结果的,由经办人负责催办。领导批示件要登记、复印保存。
交办的函件由办信人拟稿,函稿应明确办理和反馈的期限。交办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结果,由原办信人催办。
第十七条 经办人对反馈的结果应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送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负责人审定。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能结案的,应当商请有关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来信人对上报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
对已结案信件,经办人应当将该案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保存。
第十八条 一般信件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用固定格式的转办单,转交给有关部门酌情处理,不需反馈处理结果。
对无查办和无参考价值,以及不需要再处理的重复信件,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做暂存处理。暂存信件由办信人登记、存放,定期整理销毁。
第五章 来访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来访人应当到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提出来访事项。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院办公大楼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院办公大楼,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信访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室;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来访人应当按照信访室接待人员的要求,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集体来访的应当按来访人数逐一填写。
接待人员应当仔细阅览来访人员填写的《来访人员登记表》,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是否接谈。确认接谈的,接待人员应告知来访人员在指定候谈室等候接谈。
第二十一条 接待人员要坚持文明接待,认真耐心地倾听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认真负责地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要做好集体来访的接待工作。
本制度所称集体来访,是指同一部门、反映同一问题的群众代表5人的来访。超过5人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接待集体来访时,应当有2名接待人员接待。
第二十三条对来访人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待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请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制止,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人数超过5人的;
(三)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在信访室纠缠取闹的;
(四)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法规不应解决,但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在信访室纠缠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来访人中串联闹事,拦截、纠缠领导的;
(六)扬言爆炸、杀人、自杀,企图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
(七)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场所或者学院办公区的;
(八)对接待人员进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的;
(九)破坏接待室办公设施以及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
二O一五年六月
(责任编辑: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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