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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秋季开学收费检查及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1日 11:3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秋季开学收费检查及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治理办、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纠风办、湖南省综治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湖南省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通〔2013〕27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及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湖南省治理办决定,近期将开展秋季开学收费检查及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检查。现就各地开展自查及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开展秋季开学收费检查及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湖南省治理办将适时赴部分地方开展重点督查。

二、检查的范围

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执行中央、省里收费政策及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检查时限主要以2013年为主,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县(市、区)、学校自查自纠 (11月10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

第二阶段:省治理办抽查(11月10日至11月30日)。省治理办将重点抽查5个市州的10个县中小学校、部分高校的收费情况及各地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重点检查群众反映较多的地方和学校;查处和通报典型案例,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全面整改(12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同时,要帮助和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建制,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省治理办将对各地检查工作情况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二、检查的内容

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实施意见》及《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开展,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

(一)秋季开学收费检查

1、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重点检查就近入学比例、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招生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等;

2、中小学规范征订教辅材料情况;

3、中小学补课乱收费问题,重点检查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乱收费行为;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行为;

4、高校违规招生及乱收费问题,重点检查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及乱收费行为;

5、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监管情况以及确保中央和省里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实的情况;

6、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等行为;

(二)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检查

1、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情况。主要是清理无证非法办学行为、规范“一证多址”办学行为、规范教育咨询企业办学行为、整顿虚假违法招生广告、整顿收费行为等情况;

2、公办学校和教师参与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情况。主要是公办学校是否与民办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公办学校教师是否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公办学校是否与民办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开展各类收费补课、公办学校及其教师是否为民办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并收受回扣、公办学校教师是否违规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公办学校教师是否在民办培训机构参股入股等情况;

3、食品、卫生、消防、安保和校车等安全问题

四、检查方法

采取明察暗访、召开不同形式座谈会,走访部分学生家长、以及查阅学校(培训机构)的收费记录和收费明细账,查看学生的教学课本和教辅材料、学校公示栏(牌)、培训机构相关资质证书及有关工作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把此次检查作为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契机,加强领导,全面配合,突出重点。检查中,对违反国家和省里各项政策、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性质恶劣,特别是顶风作案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各高校要在11月10日以前,完成本地、本校的自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函报我办(传真:0731-84714899,82204240;信箱:hnzlb2011@163.com)。

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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