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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直(省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8日 10:1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中共衡阳市纪委

衡阳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直(省属)单位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

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衡纪发【2012】27号

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省属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现将《2012年度市直(省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市纪委

衡阳市监察局

2012年10月26日

2012年度市直(省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以来关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中纪发〔2009〕1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湘发〔2008〕6号)《湖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湘办发〔2010〕19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十届纪委二次全会以及第十届市纪委第二次全会暨全市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通过检查考核,推动全市各级各部门更加自觉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努力开创全市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为“突出主旋律,争当排头兵,造福老百姓”提供有力保证。

二、检查考核的对象

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省属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三、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1、党组(党委)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的情况;

2、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3、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4、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情况;

5、各业务科室发挥职能作用,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业务工作的情况;

6、实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1、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情况;

2、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的情况;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规范行使的情况;

4、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

5、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情况;

6、加大惩治力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的情况。

(三)工作措施实施情况

1、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制度和纪律保障机制建设情况;

2、反腐倡廉教育、廉政风险防范、规范权力运行、纠风等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3、党组织抓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机制建设情况;

4、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推进或完成工作情况;

5、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创新情况;

6、推进专项治理、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作风建设情况;

(四)取得实效情况

1、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满意度;

2、党政机关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成效的认可度;

按照以上检查内容,全面检查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1日期间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具体检查考核内容见附件)

四、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检查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检查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检查考核委员会,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任检查考核委员会主任,市纪委监察局分管考核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市纪委办公室、监察综合室、监督检查室、党风廉政建设室、宣传教育室、干部室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监督检查室负责检查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市委委托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检查考核组进行年度集中考核。组织关系隶属市教育纪工委的大中专院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检查考核分别由市教育纪工委、市国资委纪委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五、检查考核结果的确定

(一)对检查考核的结果进行量化计分,总分为100分。根据年度集中考核进行综合评分。

(二)按照检查考核的综合得分,将被检查考核单位评定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检查考核委员会依据被检查考核单位的综合得分,按照18%左右的比例提名先进单位,经市纪委常委会审核后审定。检查考核综合得分未达到60分的评为不合格单位。

(三)对组织关系隶属市教育纪工委的大中专院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由市教育纪工委、市国资委纪委根据检查考核的情况,按照18%左右的比例提名先进单位,经市纪委常委会审核后审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选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资格: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含市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以立案时间为准,只影响现任职单位当年年度评先资格)。

3、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引发重大事件或出现重大事故的。

4、纪检监察机构在办案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检查考核单位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出申请。市纪委、市监察局依申请作出答复。

六、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检查考核结果经市委审定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进行通报。

(二)对被评为先进等次的单位,在市纪委全会上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

(三)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评先资格,党组(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优,并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谈话。

(四)按照“谁考核、谁反馈”的原则,对年度集中检查考核的情况由各检查考核组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当面反馈,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七、检查考核的工作纪律

(一)各检查考核组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各被检查考核单位的工作成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格的工作纪律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检查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权谋私。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追究其纪律责任。

(三)严禁各被检查考核单位向检查考核组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取消其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市直(省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评分表

附件

市直(省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

检查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得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30分)

领导班子承担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情况(9分):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1分);2、全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党委)、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不少于2次(不含案件)(2分);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情况(2分);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行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情况(1分);5、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1分);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情况(1分);7、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1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酌情扣分。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3分):党政主要负责人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未履行职责的不计分,履职不力的酌情扣分。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工作情况(3分):明确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组织研究和参加分管范围内反腐倡廉工作情况。未履行职责的不计分,履职不力酌情扣分。

党组(党委)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情况(6分):1、重视关心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对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提拔、重用、交流(2分);2、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在人员配置、办公条件、工作经费上充分保障(2分);3、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听取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2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酌情扣分。

纪检监察机构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情况(3分):1、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党组(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1分);2、加强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中央和省委、市委部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情况(1分);3、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任务的情况(1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酌情扣分。

业务科室发挥作用情况(2分):1、将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落实、同部署、同检查情况(1分);2、结合业务工作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预防工作机制,强化防范措施情况(1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酌情扣分。

实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情况(4分):1、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方案,明确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1分);2、层层分解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1分);3、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考核由党组(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或绩效考核范畴(1分);4、按照中发[2010]19号文件的规定,对违反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1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情况(62分)

廉政教育工作开展情况(8分):1、认真组织开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政监察法》等为重点的条规教育(2分);2、党政主要负责人至少讲一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主题相关的廉政党课(2分);3、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内容(2分);4、认真开展党纪政纪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2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15分):1、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2分);2、完善和落实廉政档案、廉政承诺、廉政谈话、信访监督等制度情况(2分);3、落实加强对党政正职监督的办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三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制度情况(3分);4、实行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制度,完善企业投资核准制和政府项目公示制度情况(2分);5、健全完善财经制度,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杜绝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2分);6、认真抓好《廉政准则》和《<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的专项监督检查(1分);7、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1分);8、本单位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建立公务接待台帐,定期公开接待事项、接待日期和消费金额等(1分);9、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红包礼金等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重点时段的检查和查处力度(1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

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工作开展情况(10分):1、深入开展“效能制度落实年”活动,贯彻湘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所列重点工作情况(2分); 2、党务公开情况,深化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制度公开和实施的监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2分);3、加强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4分);4、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

源头治腐工作开展情况(14分):1、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等,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3分);2、深化行政经费管理改革,逐步取消预算外收入,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工作(2分); 3、加快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推进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设(3分);4、稳步推进差额选拔干部等制度,推进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按要求征求纪检监察机构对拟提拔任用人员廉政方面的意见(3分);5、加强对招投标活动和标后监管,从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2分);6、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

群众权益维护体系建设情况(8分):1、加强对征地拆迁、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以及社保基金、扶贫、救灾救济资金、退耕还林资金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3分);2、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积极参与“政风行风热线”访谈(2分);3、结合实际开展“深入一线、服务群众”和以“六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2分);4、贯彻落实《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加大效能和优化案件的查办力度(1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

从严惩治腐败工作开展情况(7分):1、及时受理来信来访,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2分);2、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坚持有案必查,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3分)3、坚持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情况(2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

工作措施实施情况(8分)

机制建设情况(8分):1、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制度和纪律保障机制建设情况(2分);2、反腐倡廉教育、规范权力运行、纠风等长效机制建设情况(2分);3、党组织抓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机制建设情况(2分);4、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的情况(2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

总 分

中共衡阳市纪委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印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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