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省属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现将《2012年度市直(省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以来关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中纪发〔2009〕1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湘发〔2008〕6号)《湖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湘办发〔2010〕19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十届纪委二次全会以及第十届市纪委第二次全会暨全市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通过检查考核,推动全市各级各部门更加自觉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努力开创全市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为“突出主旋律,争当排头兵,造福老百姓”提供有力保证。
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省属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1、党组(党委)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的情况;
2、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3、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4、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情况;
5、各业务科室发挥职能作用,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业务工作的情况;
1、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情况;
2、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的情况;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规范行使的情况;
4、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
5、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情况;
6、加大惩治力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的情况。
1、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制度和纪律保障机制建设情况;
2、反腐倡廉教育、廉政风险防范、规范权力运行、纠风等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推进或完成工作情况;
6、推进专项治理、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作风建设情况;
2、党政机关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成效的认可度;
按照以上检查内容,全面检查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1日期间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具体检查考核内容见附件)
(一)检查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检查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检查考核委员会,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任检查考核委员会主任,市纪委监察局分管考核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市纪委办公室、监察综合室、监督检查室、党风廉政建设室、宣传教育室、干部室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监督检查室负责检查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市委委托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检查考核组进行年度集中考核。组织关系隶属市教育纪工委的大中专院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检查考核分别由市教育纪工委、市国资委纪委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一)对检查考核的结果进行量化计分,总分为100分。根据年度集中考核进行综合评分。
(二)按照检查考核的综合得分,将被检查考核单位评定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检查考核委员会依据被检查考核单位的综合得分,按照18%左右的比例提名先进单位,经市纪委常委会审核后审定。检查考核综合得分未达到60分的评为不合格单位。
(三)对组织关系隶属市教育纪工委的大中专院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由市教育纪工委、市国资委纪委根据检查考核的情况,按照18%左右的比例提名先进单位,经市纪委常委会审核后审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选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资格: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含市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以立案时间为准,只影响现任职单位当年年度评先资格)。
3、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引发重大事件或出现重大事故的。
4、纪检监察机构在办案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检查考核单位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出申请。市纪委、市监察局依申请作出答复。
(一)检查考核结果经市委审定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进行通报。
(二)对被评为先进等次的单位,在市纪委全会上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
(三)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评先资格,党组(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优,并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谈话。
(四)按照“谁考核、谁反馈”的原则,对年度集中检查考核的情况由各检查考核组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当面反馈,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一)各检查考核组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各被检查考核单位的工作成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格的工作纪律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检查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权谋私。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追究其纪律责任。
(三)严禁各被检查考核单位向检查考核组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取消其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市直(省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评分表